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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等政策文件中,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建成立、职责定位等明确了原则意见,有效推动各地管委会的组建。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33家管委会。

  各地管委会基本能够按照有关要求,研讨、审议电力市场有关规则等文件,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搭建各方交流平台,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但各地管委会运作的进度、深度各不相同,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能源局就各地管委会运作有关情况开展了全面调研。结合调研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我局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旨在充分发挥管委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立足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背景,针对目前管委会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独立议事的作用,是国家层面首个规范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听取各方诉求,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一是明确管委会应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二是明确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管委会成员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三是明确秘书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四是明确管委会可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切实发挥管委会工作职能。

  (三)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一是明确议题发起流程。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二是明确会议召集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正式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三是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四是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落实。一是加强自律监督,管委会对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各方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加强规范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管委会的监督条款,加大指导力度,引导规范运作。主任委员履职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管委会提出重新推选的意见。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指导意见》?

  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管委会及时开展换届、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引导各管委会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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